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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英雄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办事指南 |
信息分类:公告公示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08-07-31 00:00:00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A00null-0403-2008-0010 |
责任部门:南昌英雄经济开发区经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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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英雄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办事指南
《收费许可证》办证指南
一、办证所需资料 1、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2、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3、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4、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证程序 1、申请单位到区价格主管部门(区经济贸易发展局)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需的资料; 2、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区价格主管部门(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对《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收费许可证》。 三、办证要求 1、收费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20日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区经发局对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单位,在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日之内核准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收费亦应于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日内通知申领单位不得收费并说明理由。 2、收费单位有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行为的,区经发局将暂扣或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3、《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区内各收费单位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4、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收费单位必须向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收费单位有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乱收费行为,由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并报区纪工委监察室处理。 5、《收费许可证》实行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收费许可证》审验内容包括: (1)《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计算单位等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 (2)是否继续保留该项收费或维持原有的收费标准; (3)有无违法记录。 6、《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收费单位悬挂、购买票据;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及其它用途。 区内投资项目立项工作指南
一、项目立项所需材料 1、区管委会同意项目立项的会议纪要或抄告单; 2、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3、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土地权证; 5、规划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7、资金来源证明或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区内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项目,需区财政资金支付的,应提供区财政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8、项目招标基本情况(合同)及附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含中外合资)项目还需提供中外合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投资意向书及公司董事会决议等。 二、项目立项工作流程 1、项目单位须先取得区管委会同意项目立项的会议纪要或抄告单; 2、项目单位备齐上述材料后到区项目主管部门(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办理项目相关立项手续; 3、区项目主管部门(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在规定权限内对项目单位提供立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进行审查后,于五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立项批复;对于超出规定权限的建设项目(包括权限外内资、外商投资及中外合资项目),由区项目主管部门(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发改部门备案、核准、审批。 三、项目立项工作要求 1、项目立项是项目建设合法性的前提条件,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遵循“先立项后建设”的原则,对未立项审批而先建设的投资项目,一律视作为非法建设项目,区城建管理和执法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工,并不予以验收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区财政资金的投资项目,区财政局有权对未立项的项目资金进行拒付;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项目立项批复为一次性批复,原则上对已经下达的项目立项批复不再进行变更。 3、为了更好的掌握项目投资建设进度,对已报批的投资建设项目,项目方必须于开工后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投资建设情况及时报区经济主管部门(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备案。
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内容核准工作指南
一、办理招标内容核准所需材料 1、招标事项核准请示报告(按规定格式); 2、项目立项批复(原件或复印件); 3、规划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如涉及则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土地权证(如涉及则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5、如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需提供项目资金概算批复(原件或复印件); 6、如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需提供资金来源情况确认函; 7、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自备书面材料)。 二、招标内容核准工作流程 1、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先期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 2、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到区招标核准主管部门(区经济贸易发展局)按规定格式填写《招标事项核准请示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其它所需核准材料; 3、区招标核准主管部门(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在规定核准权限内,对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提供的招标内容核准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进行统一核准后,于五个工作日内下达《招标投标核准意见书》;对于超出规定核准权限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区招标核准主管部门(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南昌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准。 三、招标内容核准工作要求 1、应核准而未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招标,未按核准内容和事项开展招标活动的,或者擅自变更核准事项的,视同规避招标,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原则上对已核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内容不再进行变更。如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要变更的,应当提出充分理由,并到区招标核准主管部门(区经济贸易发展局)重新办理相关核准手续。 3、凡经过核准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区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并向区招标核准主管部门(区经济贸易发展局)提供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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