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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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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局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c.gov.cn/或本局网站http://www.nctj.gov.cn/上查阅。 一、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6类: 1、机构设置。包括本局总体情况、机构职能。 2、政务信息。包括领导讲话、文件通知、工作动态、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县区动态。 3、统计分析。包括进度分析、专题分析、课题研究、城市调查、农村调查、企业景气报告。 4、统计数据。包括月度数据、统计年鉴、普查数据。 5、统计制度。包括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指标解释、统计标准、统计法规。 6、信息发布。包括新闻发布、统计公报、普查公报。 7、南昌市情。包括南昌概况、历史沿革、地理环境、经济发展、风俗文化。 具体参见本局编制的《统计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局的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两种形式。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三)公开时限 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统计制度和南昌市情等信息长期留存外,统计数据留存的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局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主要办公场所查阅。 二、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政府信息,可以向局申请获取。 (一)本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局:南昌市统计局综合处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 联系电话:0791-3883605 传真号码:0791-3883605 邮政编码:330038 电子邮箱: 受理时间: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填写《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局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局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美工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本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15个工作日。 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局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局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监察室投诉。 监督电话:0791-3883521 传真: 通信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 市政府大楼五楼南昌市统计局监察室 邮政编码:330038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局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