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本级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
信息分类:其他有关文件 |
文件编号:洪府厅发〔2007〕182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07-12-11 00:00:00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A00010-0203-2007-0005 |
责任部门:南昌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
|
|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市本级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附:南昌市市本级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南昌市市本级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三、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1、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货物。 2、政府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项目。 3、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 四、说明 1、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2、凡列入南昌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3、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货物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协议采购、定点采购等有规定的除外)。 4、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采购目录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原则上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5、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不能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