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gb2312" language="java" import="java.sql.*" errorPage="" %>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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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南昌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信息分类:法规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A00165-0201-2008-0001
  责任部门:
 

南昌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南昌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已经20061231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3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
2007
19
南昌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文明施工方案,建立安全、防火、治安保卫和卫生等制度,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场地范围内施工。需要扩大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施工标志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以及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制度牌。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和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佩戴工作牌。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档。围档应当稳固、安全、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采用砌体或者定型板材,砌体围档应当压顶并亮化;
  ()高度不得低于1.8米,市区主要道路不低于2 .5米;
  ()大门应当采用金属材料。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围档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设置。

  第十条 建筑物脚手架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全封闭安全立网,防止高空坠物和扬尘。安全立网应当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地面及道路应当硬化,并保持平整、坚固。
  施工单位应当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保洁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其中,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量在500方以上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量在500方以下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简易设施。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河流。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主体二层结构完工前完成基坑回填。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等物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悬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识牌,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不得混放。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堆放砂、石等散体物料,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50厘米的堆放池。
  施工现场产生的余土,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30厘米的堆放池集中堆放,堆放地点不得靠近围档,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并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者绿化措施。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废弃的余土和施工、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清运,运输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者采取覆盖措施。禁目在施工现场焚烧施工、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在城市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时至凌晨6)和午间(12时至14)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报经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十八条 施工可能造成周边单位、居民出入障碍或者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采取有效措施,并设置文明公益标语和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与施工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设施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并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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