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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
信息分类:其他有关文件 |
文件编号:赣人发[2002]24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02-05-27 00:00:00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A00130-0203-2007-0003 |
责任部门:南昌市人事局职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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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14号)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章程(试行)》(赣人发[2002]11号)(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重新组建全省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分布情况,经省直有关单位和设区市 申报,按照跨部门、同专业的原则,我厅决定委托省直有关部门成立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委托各设区市成立中小 学、幼儿园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西医(内、外科) 副主任医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各高等院校于6月30日前选定自主评聘或评聘分开方式并向省人事厅写出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7月30日前完成评委会的组建,其它步骤和程序与省直单位和设区市相同。 二、受委托组建高评会的部门,应于年7月15日前完成高评会的组建工作。对评委会入库成员的遴选应打破地域、部门界限,选拔政治、业务素质好,专业水平高,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守纪律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各高评会拟入库名单应于7月30日前报人事厅审批。 三、中级评委会按照《章程》要求,应尽可能按专业组建。省直单位有条件的可组建本单位主系列的中级评委会,其它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应由相应主管部门系列职改办组建的中级评委会评定;省直中级评委会的组建应由省人事厅审批,设区市中级评委会由设区市人事(职称)部门审批和管理。 中级评委会的组建工作应在7月底前完成。 四、各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开展。各级人事(职称)部门要积极协调,严格监督。省人事厅对高评会的工作实施全过程的检查监督,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 五、省人事厅将对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有异议者,经省人事厅审定为不符合破格条件的,将取消其评审结果,并根据《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追究相关评委会、评委以及评委会工作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评审程序、评审规定和评审纪律和超越专业及范围评审的评委会或评委,政府人事部门视情况停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取消评委资格或收回评审权。 六、个别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数较少,组建高评会评委库确有困难,可暂不组建高评会,由省职称工作办公室委托国家或其它省市高评会评审。 七、各评委会应在评审结束后15天内向主管的政府人事(职称)部门递交书面评审报 附件: 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设置表
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设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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