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
信息分类:法规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A00100-0201-2008-0003 |
责任部门:南昌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
|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 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