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自然保护区界标进行罚款 |
信息分类:执法依据 |
文件编号:洪林[2006]26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06-06-01 00:00:00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A00210-0701-2006-0006 |
责任部门:局林政处 |
|
| 《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由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