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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或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进行罚款 |
信息分类:执法依据 |
文件编号:洪林[2006]26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06-06-01 00:00:00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A00210-0701-2006-0007 |
责任部门:局林政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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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