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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和林业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容留窝藏非法采挖野生植物人员的进行罚款 |
信息分类:执法依据 |
文件编号:洪林[2006]26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06-06-01 00:00:00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A00210-0701-2006-0008 |
责任部门:局林政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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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阻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和林业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容留窝藏非法采挖野生植物人员的,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