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非法经营、运输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进行罚款 |
信息分类:执法依据 |
文件编号:洪林[2006]26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06-06-01 00:00:00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A00210-0701-2006-0009 |
责任部门:局林政处 |
|
| 《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二)非法经营、运输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对当事人处以500元-3000元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