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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毁损野生植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进行罚款 |
信息分类:执法依据 |
文件编号:洪林[2006]26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06-06-01 00:00:00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A00210-0701-2006-0010 |
责任部门:局林政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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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破坏、毁损野生植物或违反本办法采集野生植物的,处以100元-500元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支付补偿损失和排除损害的各项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