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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罚款 |
信息分类:执法依据 |
文件编号:洪林[2006]26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06-06-01 00:00:00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A00210-0701-2006-0013 |
责任部门:局林政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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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