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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罚款、吊销狩猎证 |
信息分类:执法依据 |
文件编号:洪林[2006]26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06-06-01 00:00:00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A00210-0701-2006-0014 |
责任部门:局林政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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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至5倍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以下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没收猎捕工具,有狩猎证的,吊销狩猎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