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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
信息分类:执法依据 |
文件编号:洪林[2006]26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06-06-01 00:00:00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A00210-0701-2006-0015 |
责任部门:局林政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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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省重点和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至8倍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