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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收购林木种子没收种子、罚款 |
信息分类:执法依据 |
文件编号:洪林[2006]26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06-06-01 00:00:00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A00210-0701-2006-0017 |
责任部门:局林政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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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违反《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