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gb2312" language="java" import="java.sql.*" errorPage="" %>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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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索取号
对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罚款
信息分类:执法依据
  文件编号:洪林[2006]26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06-06-01 00:00:00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A00210-0701-2006-0021
  责任部门:局林政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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