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gb2312" language="java" import="java.sql.*" errorPage="" %>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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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信息分类:执法依据
  文件编号:洪林[2006]26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08-05-05 00:00:00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A00210-0701-2008-0002
  责任部门:局林政处
 
 

《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负责赔偿:……(六)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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