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gb2312" language="java" import="java.sql.*" errorPage="" %>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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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执法依据
  文件编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9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08-04-30 00:00:00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A00090-0701-2008-0007
  责任部门:案件检查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5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5号)

第十九条第(一)项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实施条例》(20049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9号)

  第十条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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