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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指措施 |
信息分类:执法依据 |
文件编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9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08-04-30 00:00:00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A00090-0701-2008-0001 |
责任部门:案件检查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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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5号) 第二十条第(三)项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9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9号)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措施,采取措施的条件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