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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两指措施
信息分类:执法依据
  文件编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9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08-04-30 00:00:00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A00090-0701-2008-0001
  责任部门:案件检查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5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5号)

第二十条第(三)项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9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9号)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经调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被监察人员涉嫌犯罪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措施,采取措施的条件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措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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