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gb2312" language="java" import="java.sql.*" errorPage="" %>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
 
搜索:
标 题
索取号
提请有关机关协助办案
信息分类:执法依据
  文件编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9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08-04-30 00:00:00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A00090-0701-2008-0002
  责任部门:案件检查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5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5号)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9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9号)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一)需要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刑罚的罪犯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阻止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出境的;

    (三)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予以协助:

    (一)需要对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查证的;

    (二)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

    (一)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提请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应当出具提请协助书,写明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

 被提请协助的机关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附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主办 南昌市经济信息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 中国南昌网站 赣洪备 2-4-3-2002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