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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 |
信息分类:执法依据 |
文件编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08-04-30 00:00:00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A00090-0701-2008-0005 |
责任部门:案件检查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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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5号) 第四十四条 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5号)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