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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行政处分
信息分类:执法依据
  文件编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08-04-30 00:00:00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A00090-0701-2008-0005
  责任部门:案件检查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5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5号)

第四十四条 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五条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95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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