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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扣留、封存财物及有关材料 |
信息分类:执法依据 |
文件编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9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08-04-30 00:00:00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A00090-0701-2008-0006 |
责任部门:案件检查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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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5号) 第二十条第(一)项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9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9号)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