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市辖县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命令、决策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省、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等情况。 2、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县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的决定;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在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防止腐败,提高行政效能。 4、负责对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我市实际,草拟有关地方性政策法规。 5、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损国家利益的决定、措施、办法进行纠正;变更或撤销县区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市直派驻监察干部的统一管理,会同市直各部门和政府做好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县区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组织和指导全市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7、承办市委、市政府、省纪委、省监察厅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