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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安局缉毒支队行政执法依据之行政许可 |
信息分类:执法依据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08-05-28 00:00:00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A00070-0701-2008-0004 |
责任部门:市局缉毒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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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依据: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2、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备案 依据: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3、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依据: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