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gb2312" language="java" import="java.sql.*" errorPage="" %>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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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南昌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行政执法依据
信息类别:行政强制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08-05-27 00:00:00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A00070-0702-2008-0003
  责任部门:市局网监支队
 
 
       
法律依据:      

(三)行政强制(共2项)

种类:勘验检查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办案人员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

第六十五条:“为了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办案人员依法可以对违法嫌疑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第六十七条:“为了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查获违法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可能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者证据的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须持有检查手续,并表明执法身份。

困情况紧急,对单位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办案人员可以凭执法身份证件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立即补办检查手续。

检查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其家属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种类:扣押

依据:第七节第八十五条:“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扣押。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对处于受害人控制中的合法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行为:     同上
处理结果:     同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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