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行政强制(共2项) 种类:勘验检查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办案人员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 第六十五条:“为了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办案人员依法可以对违法嫌疑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第六十七条:“为了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查获违法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可能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者证据的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须持有检查手续,并表明执法身份。 困情况紧急,对单位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办案人员可以凭执法身份证件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立即补办检查手续。 检查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其家属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种类:扣押 依据:第七节第八十五条:“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扣押。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对处于受害人控制中的合法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