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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 |
信息分类:其他有关文件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08-04-24 00:00:00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A00030-0203-2008-0002 |
责任部门: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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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努力形成与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和县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服务业体系,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决定》(洪发[2005]3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的原则,把支持产业发展,丰富城市功能、增强整体实力、提升生活水平的现代服务业,即金融保险业、现代物流业、旅游会展业、大文化产业、商贸流通业、中介服务业、社区服务业和信息软件业摆在重要位置。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地区注册并依法纳税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第二章 全力发展金融保险业 第四条 凡新入驻我市的、注册资金实际到位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给予5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3年内购置或建设自有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股份制银行实行与国有商业银行同等待遇,允许和鼓励其在昌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帐户等业务。 第五条 对新入驻的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总经济师、财务总监,下同)在本市购置商品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六条 对金融机构因扩大经营规模和安全防卫的需要所支出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其房产税。 第七条 凡经国家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于存贷比分别超过70%、80%、90%、100%以上的驻市金融机构地区性总部,分别按10、20、30、50万元的标准给予其高管理人员现金奖励。 第三章 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 第八条 对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按最低标准征收城市建规费,贷款额在投资总额50%以内的,按贷款额的50%一次性给予一年贴息;对从事仓储、配送的现代物流企业,在符合本市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供地,并实行与工业类项目相同的优惠政策,在国家允许范围内享受不低于基准地的70%(如无基准地价,不能低于成本价)地价优惠。物流园区的用电电价按工业用电标准收取。 第九条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现代物流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报经批准后可减或免征所得税一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的物流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报经批准后,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从事交通运输和仓储的物流企业,第一年和第二年按照主营业务收入额的1.5%对企业予以扶持。 第十条 总部在本市的物流企业,在省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实行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对于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第十一条 现代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规模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缴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章 加快发展旅游业 第十二条 对民间投资兴建AAAA级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扶持;对进入全国“百强”的国内旅行社或国际旅行社,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凡在我市投资新办的旅游企业,其行政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年按主营业务收入额的3%对企业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二星级以上宾馆、饭店享受工业用水政策;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享受工业用电政策;旅游车队达到40台以上规模(30座以上30台,其它均为13座)的旅游汽车,享受免征客运附加费政策。 第十五条 对全年地接过夜游客超过1万人次的旅行社,按每人次3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全年地接入境过夜游客达到1000人次的国际旅行社,按每人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组织包机(入住南昌)的旅行社,按每架次3千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包专列500人/次以上(入住南昌)的旅行社,按每专列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宾馆的闭路电视费用,给予减免50%的优惠。 第十七条 对引进和兴办国际性的、全国性的旅游节庆活动的组织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第五章 加快发展会展业 第十八条 凡经营会展场馆的会展企业,从开馆及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其主营业务收入额的5%给予企业扶持。 第十九条 对于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并实行两路供电。 第二十条 对于在昌举办国际性的、国家级的会展活动,分别按每个标准展位300元、200元的标准,对承办公司给予补助;对全市性的、展位超过500个以上的会展活动,按每个展位100元的标准,对承办公司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500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的国际性、国家级会展,分别按2万元、1万元的标准奖励引进者。 第六章 积极发展教育培训业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2004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5号文件精神,落实好国家对教育的优惠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洪发[2004]36号文件规定,市、县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发展职业教育,市级每年不少于400万元,县区不少于30万元,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20%、农村10%专项用于职业教育。 第二十三条 用于教学和师生生活的征地、基建,免征城市建设规费。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五条 对留在本市创业的大、中专、职业学校毕业生,优先给予小额创业贷款,并享受有关创业优惠政策;其中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从科技型创新基金给予贴息补助。 第二十六条 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用人单位招录职工时,对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毕业证或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对从事特殊要求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章 创新发展文化传媒业 第二十七条 对各级政府鼓励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办文化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经批准后,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同时第一、第二年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5%对企业予以扶持。 第二十八条 对文化企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经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地举办的文化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九条 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控股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 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第三十二条 每年从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收购公益性文化产品,重奖文化产品和服务创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配套奖励,一个项目同时获得两个以上奖项,以获得最高奖项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章 改造提升商贸流通业 第三十三条 鼓励商业服务企业采取连锁经营等新型现代商业业态。对直营连锁门店实行统一纳税。对突破所有制、行业和区域界限,通过合资、联合、并购等方式,实行连锁和集团等规模化发展的企业,在联合、并购过程中的权证变更,经市政府同意,减半收取证照工本费、登记证类行政事业收费(如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则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四条 对于发展连锁经营进行营业场所装修,费用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下、修理后资产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内未改变资产用途的,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建设规费按50%的比例减免。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进行技术改造、开展信息化应用、推行电子商务的,实行企业申报,同级商贸主管部门认定,经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其信息化应用投资额的10%,从服务业引导资金中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十六条 凡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当年实发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税率增幅的,可在“工效挂钩“办法计提的工资总额内,按实际发放数予以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传统商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利用自身现有划拔土地,在不改变土地使用者和用途的前提下,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运作。 第三十八条 在南昌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统一核算企业,经市国税局批准,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增值税;省内跨设区市经营的,报省国税局批准,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增值税。 第三十九条 积极稳妥做好“农改超”工作,市、区两级政府应在工作、政策、资金上予以支持。对老城区集贸市场的改造,在符合市城市规划和商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建设点式建筑。 第九章 规范发展中介服务业 第四十条 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法律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二年免征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 扩大政府对中介服务的采购,积极在各级领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首席会计师和决策论证机制,尽快将规划编制、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决策建议、政府采购等事项委托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十二条 对促进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避免重大损失、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塑造城市品牌形象有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章 着力拓展社区服务业 第四十三条 对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家政服务业、饮食业、文化教育业、卫生事业等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第四十四条 对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老年公寓、托老站等机构,以及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等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十五条 新办的社区服务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人员、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国家、省市劳动就业有关规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福利企业(个人)免税条件的社区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章 大力发展科技及信息服务业 第四十六条 积极推进政府、企业和社会服务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部门要按全市统一规划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支持企业信息化和社会服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每年市政府投、融资项目中安排电子政务和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的专项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第四十七条 对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凡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十八条 风险投资公司对南昌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小科技型企业的投资,超过其总投资额70%的,按其投资额的2%给予扶持。 第十二章 高起点发展软件业 第四十九条 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新进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软件行业百强软件企业及科技部火炬计划骨干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国家级软件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软件企业新获得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论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以及CMM认证等,按经核定的认证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对新建立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对新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以上的软件企业,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扶持。 第五十条 在每年市政府投、融资项目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软件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在土地供应、房租、水、电、通讯费等方面为入园企业提供更加优惠的条件和更大的支持;入园企业租用软件园用房,合同期在5年以上的,前两年免收房租,第3年按50%收取。 第五十一条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开设软件专业,不断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凡软件专业招生规模每年扩大30%及以上的,市政府将优先为其协调解决学生教学实习、毕业分配、困难学生补助等方面的问题;支持软件企业、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培养软件人才,发展应用型“订单式教育”;软件企业的人员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十三章 大力发展农村现代服务业 第五十二条 对连锁企业在农村的新增的连锁超市门店和连锁便利店,从开业之日起,两年内按主营业务收入额的3%给予扶持;凡总部在南昌市区的、县乡(镇)连锁超市和便利店超过20家门店规模的连锁经营企业,可享受市农产品流通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十三条 对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税收政策征免所得税;对农村的专业合作社通过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所得的收入,按现行税收政策免征所得税;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排灌、植保、农禽配种和病虫的项目免征营业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分级、整理、简单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农业经营,免征增值税;收购免税农产品的服务业企业,凡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第五十四条 专业合作的组织的农产品运输享受南昌市“绿色通道”政策,凭核发的有效通行证在南昌市范围内的公路免费通行。 第五十五条 农村服务企业员工参加市、县(区)政府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免收培训费。 第十四章 积极培植总部经济 第五十六条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200强、国内行业10强企业,跨省域地区总部设在南昌,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0万元;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一次性补贴50万元。上述机构因发展需要购地建设自用办公楼的,用地优先安排,并按最低标准收取建设规费。其本部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其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在开办的第一年,给予一个月的房租补贴。 第五十七条 对新引进的服务业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高管人员在本市购置商品房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其高管人员的子女入学可任意选择市属公办学校就读。其本部人员中的香港、澳门同胞可办理1至5年的《南昌市华侨港澳同胞居住证》,台湾居民可优先办理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1至5年暂住及多次往返签证;外籍人员可优先办理居留延期和多次往返签证;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总部的中高级职员中的中方人员出国可办理因公护照。 第十五章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第五十八条 整合、用好现有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从2006年起,由市县(区)两级筹集4000万元资金,其中市本级筹集20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年按10%的比例递增,直至7000万元以上。该引导资金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采取奖励、以奖代拨、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国家和省里安排重点项目资金配套投入等方式,重点用于对经济发展带动性强的金融保险业、现代物流业、旅游会展业等重点服务业项目功能区块的建设、农村服务业的发展等等。市财政局应会同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对四县和湾里区新引进服务业企业所征收的营业税全部归其所有;从2005年开始,对各城区和开发区引进国外和省外银行、保险及其它金融企业上交的营业税,实行市本级与城区或开发区“五五”分成。 第六十条 每年在全市评选服务业“税收十强”、“服务十佳”企业,以及重点发展的八大领域各“综合前三名”,大张旗鼓予以表彰。同时,全市筛选20家左右重点服务业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对营业收入当年增幅30%以上,且近三年每年增幅在10%以上的重点企业,以增幅30%为基数,按每超过1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十一条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六十二条 对于通过精心策划和运作,设计、投资、建成标志性建筑、城市雕塑、文化旅游会展品牌,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设计者、投资者、建设者均给予重奖,并返还一定年份的已收的城市建设规费。 第六十三条 对服务业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实行与工业招商引资同样的奖励政策。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发行股票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按当年募集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一奖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对争取到国家项目资金支持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二一次性奖励有功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设计的奖励和补助措施所需资金从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企业主体税种缴纳所在地的县区财政受益超过50%的,奖励和补助资金由市和县区财政各承担50%;低于50%的,由市和县区财政按实际受益比例分担。 第六十五条 凡享受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按主营业务收入额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或奖励的企业,应足额缴纳税收;未足额缴纳税收的,按所欠缴的税收扣减奖励资金;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企业在税收减免期不予奖励。 第六十六条 市服务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办法中如与其他文件条款有重复的,不重复计奖,但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执行年限截止至2007年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