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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物协《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信息分类:其他有关文件 |
文件编号:南昌市物业管理协会文件 洪物协字 [2008] 1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08-04-29 00:00:00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A00164-0203-2008-0003 |
责任部门:物业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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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副会长、理事、会员单位: 最近,中物协发布《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2008]1号文件),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统一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现将该文予以转发。 附件:中物协[2008]1号文件。 中物协[2008]1号
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
各物业服务企业: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维护相关区域内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包括“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另外,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来看,均明确物业服务成本中包含“秩序维护费”的内容,并无“保安费”的表述。 实际工作中,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岗位的工作人员,大多习惯称之为“保安员”,业主及使用人也沿用这种称谓。但是,由“保安”一词隐含“保证安全”、“保护安全”之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的职责并不相符。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的守望、守护以及公共秩序维护工作,与配有防卫器械和枪支从事武装守护、护卫服务等各种保安服务有着本质区别。物业服务企业的秩序管理人员使用“保安员”称谓,容易引起误解,产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保证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错觉,以往也出现过业主以“保安”为由追究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的案例,引发诸多矛盾和纠纷,给管理服务工作造成被动,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为消除不必要的误解,准确界定行业责任,建议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不再使用“保安员”的称谓。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与业主进行充分协商,确定“秩序维护管理”的内容,尽量避免使用“保安服务”、“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维护社区治安”等用语,以减少管理服务纠纷,规避企业风险。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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