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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信息分类: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赣计收费字[2003]1021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08-05-07 00:00:00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A00164-0202-2008-0001 |
责任部门:南昌市房屋档案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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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5日) 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595号)中关于“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财政部门核定。”的精神,现就规范我省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 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同)以内, 100元; 100—500平方米, 300元; 500—1 000平方米, 500元; 1000—2000平方米, 700元; 2000—5000平方米, 1000元; 5000—10000平方米, 1500元; 10000平方米以上, 2000元。 二、住房以外其他房屋的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注销登记不得收费。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四、其余事项按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553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房字[2000]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