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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信息分类:公告公示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08-06-26 00:00:00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A00420-0403-2008-0001 |
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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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二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fzjlfc@nc.gov.cn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的燃用、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禁燃区是指以下范围: (一)沿江北大道、沿江中大道以东,洪都北大道、青山北路、丹霞路、民丰路、城东一路以南,高新大道以西,中山西路、中山路、中山东路、北京西路、北京东路、艾溪湖南路以北。 (二)沿江中大道、沿江南大道以东,中山西路、中山路、中山东路、北京西路、北京东路、艾溪湖南路以南,高新大道以西,昌南大道、迎宾北大道、三店西路、新溪桥路、海南路、解放东路以北。 (三)广兰大道以东,玉屏东大街、洪都大桥以南,赣江北大道以西,龙潭水渠、瀛上河以北。 (四)红谷滩新区全部区域。 第四条 本市禁燃区范围,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 (二)可排放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商贸、工商、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八条 禁燃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自觉使用清洁能源的义务,并有权对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第十条 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饮食服务单位,在本办法施行1个月内完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轻质油等清洁能源的改造,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本办法施行3个月内完成使用清洁能源的改造,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第十一条 禁燃区内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在使用清洁能源并达标排放后,凭监测报告和申报登记材料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销售和燃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单位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月 日起施行。 |
